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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销售渠道有望放开至券商信托等机构

来源: 苏信理财 时间:2011-04-11

  中证网讯 保险产品销售渠道有望突破银保独大局面,扩大至券商、信托等金融机构。保监会8日发布《保险公司委托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将除了银行之外的证券公司等非保险类金融机构纳入可代理保险业务的范围。这意味着未来在保险产品销售中介渠道上,除了银保、专业保险中介公司外,证券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这些金融机构亦可卖保险。意见稿将于4月27日征求意见结束。
  意见稿所规定的金融机构,是指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依法设立的银行、证券公司等非保险类金融机构。规定所称代理保险业务,是指金融机构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的经营活动。
  在金融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方面,意见稿规定金融机构经其主营业务的金融监管部门认可,可以代理保险业务;具有在营业场所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代理保险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具有健全的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制度等条件。全国性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各类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时,其法人机构应当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业内人士表示,保险公司对银行渠道的依赖在过去两年多的时间里达到了高峰,目前银行渠道占据了国内寿险公司销售渠道的半壁江山。但银保新政的下发造成一些保险公司保费下滑,凸现了渠道独大的困局。而保监会起草的该征求意见稿则令保险公司看到了希望。
  除了放宽了渠道范围,保监会对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亦有严格规定。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委托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应当依法与金融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除了约定代理险种、代收保险费结算方式、佣金标准及支付方式、保险单证及宣传资料管理、教育培训、投诉及应急处理等事项外,还应当详细约定代理保险业务合规要求、反洗钱措施以及委托代理双方在代理保险业务合规管控上各自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而在销售方面,金融机构在代销保险时,不得对投保人混淆保险产品和其他理财产品,隐瞒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或夸大、变相夸大保险产品的收益等误导行为。 
(xief摘自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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